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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源縣那拉提鎮總體規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規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結合那拉提鎮實際擬定本方案,現依法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收目的
實施完成新源縣那拉提鎮市政公用項目用地,提升完善那拉提鎮城鄉人居環境。
二、條件審核
(一)該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新源縣人民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業的需要;
(二)該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
1、符合新源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2、符合新源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新源縣那拉提鎮總體規劃。
三、征收補償依據及原則
(一)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2011)15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
(二)原則
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
四、征收機構
房屋征收主體:新源縣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委托實施單位:新源縣那拉提鎮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圍
新源縣那拉提鎮市政公用項目征收范圍位于新源縣那拉提鎮那拉提街以北,景觀大道北路以東至花寨,片區內共計81戶,具體以實際完成征收戶數為準。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具體以征收項目片區征收范圍示意圖為準。
六、征收實施時間
發布征收決定時間:2024年5月20日前。
簽約期限: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
七、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房屋面積和性質及土地面積的認定
(一)被征收人的認定
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人,房屋占用人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十一條第五、六款規定進行認定。
(二)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積、性質的認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面積原則上按不動產權利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等合法手續記載為準;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者與登記不符的,應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核實認定。
2、在房屋調查、測量期間,被征收人不能積極配合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按照不動產權利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和用途認定。
(三)不予補償情形
依據《征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事項不予補償:
1、新源縣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27日發布公告,確定了房屋征收范圍,此后下列情形不予補償:(1)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附屬物;(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4)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因本縣居民應征入伍、服刑、結婚、出生等原因確需入戶、分戶的除外);(5)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6)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2、已被新源縣自然資源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作出拆除通知或決定并送達的;
八、補償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選擇: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房屋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屬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壓占面積以外的合法土地,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補償)。
(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即被征收人按評估確認的補償總價值,選擇在新源縣中匯小區安置的期房房源或在新源縣那拉提鎮被征收人安置用地范圍內選擇安置用地選擇產權調換,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差價。安置用地位于新源縣那拉提鎮英加爾村安置區,每戶被征收人只能選擇一宗安置用地,安置用地面積0.8畝或0.6畝。具體安置用地四至范圍及建設要求以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為準。
選擇“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根據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區域選擇產權調換房或安置用地,對貨幣補償部分,支付補償價款。
九、房屋征收補償費
房屋征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
由被征收人采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1)搬遷費:搬遷費按每戶2000元支付。
(2)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在產權調換的,臨時周轉用房自行解決,支付每戶被征收人10000元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予支付臨時過渡費。
3、其他補助:
被征收人屬低保戶或殘疾人并持有《殘疾證》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補助。
十、搬遷期限
搬遷期限:自簽約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
十一、相關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新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通知新源縣相關部門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暫停辦理與被征收房屋相關的審批、備案、登記等手續,在此期間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活動,否則不當增加房屋價值的部分不予補償:
1、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2、將居住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3、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者與登記不符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經認定獲得房屋征收補償權利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范,評估確定房屋補償價值。
4、被征收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10日內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復核認定,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自治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二、其它規定
(一)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權;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
(三)被征收后的房屋,由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源縣那拉提鎮人民政府統一委托具備資質、等級、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租、非法買賣的,在本次搬遷前需自行補辦相關證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關手續,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五)本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期限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
(六)本方案由征收部門新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征收委托實施單位新源縣那拉提鎮負責解釋。
(七)征求意見反饋部門及聯系方式:1、新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方式:0999-5022210
2、新源縣那拉提鎮人民政府
聯系方式:0999-5290488
(八)監督部門:新源縣監察委員會
聯系方式:0999-5031133
新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10日